刘楚升与唐湘岳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影响合同效力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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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楚升与唐湘岳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影响合同效力?

【案例】 2013年4月9日,刘楚生(化名)与唐湘月(化名)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。合同规定,刘楚生将土地部门获得的批准用地A号地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唐香月,合同签订时支付15万元,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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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08-21

【案例】

2013年4月9日,刘楚生(化名)与唐湘月(化名)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。合同规定,刘楚生将土地部门获得的批准用地A号地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唐香月,合同签订时支付15万元,余款1月前支付。 2014年1月1日,刘楚生有义务协助唐香月办理过户手续。如果土地不能及时过户到唐香月名下,由刘楚生负责施工。房子建成后,房子和土地都会过户给唐香月。合同签订后,原告支付了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。后来,刘楚生发现附近的土地价值迅速升值,感到懊悔,以合同未登记为无效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,并要求被告人唐香月退还已支付的款项。 15万元。

【不同意】

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?有两种意见。

第一意见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登记,土地使用权合同无效,唐香月应退还刘楚生支付的15万元。

第二意见认为,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,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,有效。虽未办理产权登记,但不影响合同效力。

【评论与分析】

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,理由如下:

首先,我国《合同法》第52条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同无效:(一)当事人以欺诈、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,损害国家利益;(

@二)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第三方利益; (三)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;(四)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(五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”本案审理期间) ,未发现导致前五项合同无效的情形,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效。

第二,根据《物权法》第十五条:“当事人之间订立不动产权利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的合同。未办理物权登记的,其效力的合同不会受到影响。”物权法明确了区分不动产权利变动前因后果的方式,受让人姓名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的结果,合同即因果关系是否发生效力,不取决于土地使用权是否登记转让给受让方名下。

最后,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,“未经登记取得权属证明的房地产,不得转让”。那么违反法律是否会使合同无效?从我国《物权法》第十五条可以看出,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,某项法律明确规定视频号转让视频号转让,不动产权利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的合同,必须经登记注册。产权,合同生效。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,应当认为不动产权利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。未登记产权不影响合同效力。 《城市不动产管理法》38没有这样的规定,所以不属于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”的范畴。

综上所述,本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有效合同,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(作者: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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